國標GB13271-2014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
2024-11-27 10:13

GB13271-2014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新建鍋爐自2014年7月1日起、10t/h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MW以上在用熱水鍋爐自2015年10月1日起、10t/h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MW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,GB13271-2001自2016年7月1日廢止。

一、適用范圍

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和煙氣黑度限值。

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、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鍋爐、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;各種容量的層燃爐、拋煤機爐。

使用型煤、水煤漿、煤矸石、石油焦、油頁巖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鍋爐,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。

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 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二、不適用范圍:

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、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。

10t/h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MW以上在用熱水鍋爐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限值,10t/h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MW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2016年7月1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排放限制。

表1: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              單位:mg/m3

污染物項目
限值
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
燃煤鍋爐
燃油鍋爐
燃氣鍋爐
顆粒物
80
60
30
煙囪或煙道
二氧化硫
400
550(1)
300
100
氮氧化物
400
400
400
汞及其化合物
0.05
煙氣黑度(林格曼黑度,級)
≤1
煙囪排放口
注:(1)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、重慶市、四川省和貴州省的燃煤鍋爐執行該限值。


自2014年7月1日起,新建鍋爐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
表2: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單位:mg/m3

污染物項目
限值
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
燃煤鍋爐
燃油鍋爐
燃氣鍋爐
顆粒物
50
30
20
煙囪或煙道
二氧化硫
300
200
50
氮氧化物
300
250
200
汞及其化合物
0.05
煙氣黑度(林格曼黑度,級)
≤1
煙囪排放口


重點地區鍋爐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、時間,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。

表3: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單位:mg/m3

污染物項目
限值
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
燃煤鍋爐
燃油鍋爐
燃氣鍋爐
顆粒物
30
30
20
煙囪或煙道
二氧化硫
200
100
50
氮氧化物
200
200
150
汞及其化合物
0.05
煙氣黑度(林格曼黑度,級)
≤1
煙囪排放口


每個新建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,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,按表4規定執行,燃油、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m,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。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,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。
表4:燃煤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
鍋爐房裝機總容量
MW
<0.7
0.7~<1.4
1.4~<2.8
2.8~<7
7~<14
≥14
t/h
<1
1~<2
2~<4
4~<10
10~<20
≥20
煙囪最低允許高度
m
20
25
30
35
40
45

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,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,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大氣污染物濃度,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。